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日 德國 敏斯特(M
ünster)第一部份 譚翠萍 (Debbie Tam)
到德國後才知道,國際駕照在德國僅一年有效。因此,我與黃敏銓打算於今年十月前,去考德國駕照。首先,我到市政府(B
ürgeramt)詢問在德國考駕照的相關部門為何,並得知應到駕照處(Führerscheinstelle)申請考試。第二天,到駕照處詢問需要申請考照的程序及所須證件。當天得知,持台灣駕照,在換照時可免筆試。所須證件為:台灣駕照翻譯、視力測驗、急救訓練證書、遷入證明、台灣駕照正本及影本、駕訓班報名證明、護照正本及照片一張。我花了很多時間一一辦理這些文件。特別是急救訓練,從早上十點被折磨到下午五點,一下子回答問題,一下子出來表演,被耍得團團轉,好不容易才得到那張證書。幸好,我們是兩個人一起去,否則真是無聊至極。
收集了所有證件後,交給駕訓班的教練,由他幫忙申請換照事宜。第二天,教練竟然告訴我:我的台灣駕照,被當作中國大陸駕照辦理。也就是說,筆試和路考都必須要考。黃敏銓的案子更慘,完全被拒絕,他必須和沒駕照的人一樣,到駕訓班上滿一定時數的理論及道路駕駛課程,才能考試。這樣的結果,真是令我大吃一驚!我問教練,怎麼可能會這樣。教練回答說,駕照處的人說:(1) 我與黃敏銓的台灣駕照翻譯是把中華民國翻譯為Republik China(即英文的Republic of China),沒有『Taiwan』字樣,所以我們的駕照是由中國大陸發出,而不是台灣;(2) 黃敏銓的護照上,有1993年9月至1994年9月在德國G
öttingen發出的簽證,駕照處要我們出示,他當年離開德國的證明,以及在台灣待超過165天的證明,以說明他在1994年至現在,沒有在德國非法居留。最後,教練更告訴我,承辦人認為,這是有關外國人是否在德國犯罪的問題。因此,教練要我明天親自跑一趟駕照處。
回家途中我不斷的思索,究竟明天應怎樣跟駕照處的人說明呢?再三細想,黃敏銓的中華民國護照,就是最有效的證明,既可證明Republik China就是Taiwan;又有1994年6月離開德國之出境紀錄。為了保險起見,還帶了我們的國際駕照 (由台灣交通部發出),還有他的清大碩士證書及成績單,以證明他真的有待在台灣。並打電話給伍碧雯,請她一同前往協助翻譯及溝通。
1998年7月23日早上九時正,與伍碧雯到駕照處的515號房,承辦人是Frau Buntrock。我將所有證件遞給她,並打開黃敏銓護照上的入出境紀錄,但她連看都不看一眼,就要求黃敏銓1994年離開G
öttingen的遷出證明。我們立刻向Frau Buntrock解釋,他離開Göttingen時沒有辦遷出的原因是: 1994年6月當黃敏銓回台灣後,才決定留在台灣唸書而不回德國,所以沒有辦。她回說:他可以找人幫他辦遷出,但他沒有這樣做,那就是他倒楣了!(Er hat ein Pech!)。我們再問她有何解決方法,她就寫下我們必須到市政府拿居住登記證明(Meldebescheinigung),到外事局(Ausländerbehörde)拿遷入及遷出日期和Republik China是台灣的證明。
我們依照她所說到外事局,但他們僅能口頭上向駕照處說Republik China是台灣,他們無法開書面證明。我們再回去駕照處找Frau Buntrock,並請她致電外事局詢問Republik China就是台灣一事,但Frau Buntrock強調一定要有官方文件的證明,她們才接受,口頭說的不算數。我立刻出示國際駕照,並告訴她這是由台灣交通部(官方)發出的,如無台灣駕照,根本不可能拿到這國際駕照。Frau Buntrock竟然說:這國際駕照是給警察看,不是給我看的!
等到下午三時許,終於拿到了居住登記證明和遷入及遷出日期的證明,但是,Frau Buntrock竟搖搖頭說:我不是要這個,我要的是他1994年離開G
öttingen的遷出證明。我們說外事局給的就是這個證明。接著Frau Buntrock打電話到外事局問了些事後,她仍堅持要有遷出證明。我們再問她,究竟怎樣才可拿到她要求的Göttingen 的遷出證明。她說:如果要拿到Göttingen 的遷出證明,唯一辦法是到外事局交罰款,至少會被罰款500馬克以上(邱永祥問的結果是至多500馬克),這樣很不划算,乾脆不要辦台灣駕照承認了。如此,則有無遷出證明都無所謂,就按照一般德國人筆試和路考都要考。
至於要證實Republik China就是台灣一事,我仍心有不甘,再次出示黃敏銓的台灣護照給Frau Buntrock,更指出這護照的發照地是『台北,台灣,中華民國』(Taipei, Taiwan, R.O.C.),封面並印著Republic of China。她卻完全不理會我的說明。
最後,她提議請台灣領事館開證明,說明 Republik China就是台灣,便可解決。可是台灣與德國是沒有正式邦交,又沒有領事館在德國。我們只好對她說台灣在波昂(Bonn)有一辦事處。她說可以試試看,並要我儘快辦妥。否則,我的台灣駕照要被當做中國大陸駕照辦理,換言之,筆試和路考都要考。
第二天,黃敏銓委託一位奧地利籍朋友Gunther Pendl,向Frau Buntrock詢問拒絕他申請的原因時,Frau Buntrock說:唯一的辦法是他能拿到G
öttingen 的遷出證明。若無法拿到Göttingen 的遷出證明,他將被視為已經留在德國四年。問她:何以留在德國四年台灣駕照就無法免筆試?Frau Buntrock的回答是:若他留在德國四年,應有足夠的時間考駕照,為什麼不考,所以就失去台灣駕照被承認的權利。並說外國人在德國只是為了賺德國人的錢,更時常在德國犯罪,所以要嚴格管制。(這個理由真是荒謬!)
我們想了想『退一步海闊天空』,經過考慮,決定不跟他們計較了。算了,決定以罰款來拿到G
öttingen 的遷出證明。因此,請駐波昂的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aipei Wirtschafts-und Kulturbüro Bonn)的張小姐代為交涉,得到Frau Buntrock的回答卻是:因為太多外國人曾欺騙過他們,所以他們不再接受外國人之任何解釋與證明。最後,Frau Buntrock更強調,就算黃敏銓真的拿到Göttingen 的遷出證明,現在他們亦不會再受理他免筆試之申請,一定要他跟無照的德國人之考試方式一樣。並說,若讓外事局知道他沒有辦遷出,會有麻煩。再詢問她,會有什麼麻煩時,她卻又說不出來,還說,這樣是為了黃敏銓好。(邱永祥已問過外事局,他們說:沒有辦遷出並不會造成黃敏銓的延簽被拒絕)。
奇怪的是,Frau Buntrock在7月23日當天向我說明,只要有G
öttingen 的遷出證明,她便可接受黃敏銓之申請,但在7月24日卻又完全不接受他的任何解釋與證明。真令我無法理解,在號稱「法治國家(Rechtsstaat)」的德國會發生如此令人不可思議之情事。短短兩天,她竟如此的反覆無常。
難道這就是德國公務員之辦事態度嗎?她說的話就是代表德國政府嗎?令人生氣的是:為什麼她在我的駕駛教練面前,提及懷疑外國人在德國犯罪的問題?又為什麼她與黃敏銓的奧地利籍朋友Gunther Pendl在電話中,再次說外國人在德國只是為了賺德國人的錢,更時常在德國犯罪等等,要好好管制?我心想,這就是德國公務員對台灣人的鄙視嗎?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 德國 敏斯特(M
ünster)第二部份 黃敏銓(Min-Chuan Huang)
一個多月來,為了台灣駕照無法被承認的事情,輾轉反側,因為其拒絕理由竟然是:(一)、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不是台灣(Taiwan);以及(二)、四年前我離開德國時沒有通知市政府,並向他們拿遷出證明。
第一個理由,在上個月,已請波昂(Bonn)的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寫一封信說明Republic of China 是Taiwan,所以Debbie的台灣駕照已被承認。至於我的案子,仍然因為第二個理由被拒絕。而且,駕照處的Frau Buntrock還威脅說,若我沒有辦遷出,被外事局知道會有麻煩,或是會遭罰款五百馬克,甚至會拒絕我的德國延簽,叫我放棄辦台灣駕照承認。
心想:「真是欺人太甚!我是台灣人,這是事實,為什麼要我放棄辦台灣駕照承認。」難道台灣人在德國,沒有人格,沒有國格?斯可忍,孰不可忍。在落後國家,台灣人被殺、被搶;在所謂的先進與法治國家──德國,台灣人被歧視、被欺侮,苦水只知道往肚子裡吞。這是21世紀台灣人的悲哀嗎? 不!我告訴自己:「決不是這樣的!」 Debbie與我一致認為,我們必須據理力爭,幫助自己,也幫助所有的台灣人,爭取我們應有的權益;同時,也嚴正地告訴德國人,台灣人是有骨氣的,不容德國人任意欺侮我們,就像他們欺負來自於其他國家的外國人一樣。因此,我們決定和他們周旋到底,不惜走上法庭,提出告訴。
經過一番考慮後,我們請程明修、伍碧雯、邱永祥、洪秋玉,拔刀相助,他們欣然同意。加上所有知道這件事的人,也都主動表示願意協助。心中覺得,有這股力量,還有甚麼好畏懼的呢?程明修提供各種法律諮詢;邱永祥幫忙向外事局詢問:沒有辦遷出是否可構成拒絕延簽的理由?伍碧雯及Debbie親自幫忙向許多單位交涉;我向法蘭克福 (Frankfurt)的台北經貿辦事處,詢問我國與德國政府簽訂的相關法律條文。與大家討論後,我們一致的結論是:我的一切條件均合法,德國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以拒絕承認我的台灣駕照。
首先,我換了一本新護照(因為舊護照明年六月到期),依據大家的建議,理直氣壯地去辦延簽,果真如邱永祥及程明修所預期的一樣,毫無問題的就拿到二年的簽證 (證明當初Frau Buntrock根本就是胡說八道)。然後,再度拜訪程明修,他向我說明相關的法律問題,以及如何與駕照處談判的技巧,和應該注意的事項等等。
於1998年9月10日下午4點,帶著由大家幫忙得到的證件及法律規定,和Debbie前往駕照處(程明修原本要共同前往協助,但未能於此時趕回M
ünster)。在步行前往途中,我邊走邊想,個人尊嚴事小,國家尊嚴事大。倘若德國人仍然我行我素,不依法辦事,就不要怪我沒風度,沒修養了。『士可殺不可辱』、『以德報怨,何以報德?』的想法,不斷地在我心中翻騰。這次無論如何,都不能屈服於德國人這種不合理的作法,分明是日耳曼民族意識作祟,歧視外國人。
到了駕照處,我自己進去513號房,由Frau Fiege辦我的案子。我心想:「她不是上次Debbie遇到的那個很不講理的德國女人Frau Buntrock,看起來年紀又很輕,應該會比較友善,比較講理,可能有希望吧!」
但我錯了,一開始她的臉上就毫無笑容,就像是我欠她幾百萬似的。與我們公務員的態度比起來,絕對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她看了看我的所有證件,很不客氣的問:「你的舊護照呢?」我心想:「舊護照是無效的證件,我沒必要出示給妳看,妳又不是外事局的官員,也不是警察,我幹嘛給妳看?」因此只回答:「這就是我的護照。」她更大聲的問:「你的舊護照呢?」我也更大聲的回答:「這就是我的護照。」如此一問一答的堅持了數次。
我受不了了,就問她:「為什麼要舊護照?我有合法的兩年德國簽證。」並將一份德國交通部給法蘭克福台北經貿辦事處的信件給她看,上面說明:『台灣駕照換德國駕照時,有免筆試的優待,且無居住三年內之限制;但於1999年1月1日後,在德國居住超過三年,則無免筆試的優待。』她漫不經心地瞄了一下,就把它放一旁,我不知道她到底有沒有看清楚上面的規定。
接著,她又好像警察捉到壞人一樣地繼續調查,說:「我要知道你到底來德國多久?」我問:「我有合法德國簽證,就可以辦理換照,為什麼你要知道我來德國多久?難道我來五年,十年就不可以換照嗎?」她不願回答我的問題,只是一直擺著一副臭臉。此時,我也態度非常強硬地瞪著她。
只看到她在便條本上寫下,我必須到市政府拿居住登記證明(Meldebescheinigung);以及到外事局拿Republic of China是台灣的證明。她很不客氣的說:「你去拿到這些證明再來,懂了嗎?」我一聽到,又要叫我做上次Debbie已經做過的所有事情,覺得她分明是找麻煩,大聲向她吼回去:「我不懂!為甚麼要拿這些證明?」
我心想:
一、拿居住登記證明說明我已經來德國多久,根本沒有意義,因為德國交通部給我們的信上,已說明新法令是在1999年1月1日以後,才有三年限制。也就是說,無論我在德國待多久,只要是合法居留,就有權換照,享有免筆試優待。
二、上個月辦Debbie的案子時,已經請Bonn的代表處寫一封信給他們,說明Republic of China是台灣,那時他們也承認了,並且接受了Debbie的案子,沒有理由上個月承認Republic of China是台灣,這個月又不承認。
三、外事局(Ausl
änderbehörde)不是台灣的機關,根本不可能開書面證明說明Republic of China是台灣。因為上個月Debbie和伍碧雯已幫忙跑一趟外事局,他們只能夠口頭向駕照處說明,但無權責開具書面證明。
由於以上原因,讓我再也忍無可忍。因此,叫她寫下拒絕的書面理由,並簽上自己的名字,打算請律師告她。
結果,她只在便條紙上,寫下電話號碼。我再告訴她:「不是要這個,我要書面理由,和妳的簽名。」但奇怪的是,這時她突然變聰明了,就是不肯寫,只多寫了她的姓Frau Fiege在便條紙上。然後說:「你的事情很麻煩,你先出去,外面還有很多人排隊,你找德語講得好一點的人來和我說」我反問:「那妳會不會講英語。」她回答:「不會。」我和她說:「那好!我也不會講德語。」我堅持不走,決心奮戰到底。
我決定和她先談Republic of China是台灣的這個問題。因此拿著護照,用手指用力地指著護照上的『台灣』給她看。她也理直氣壯地回說:「這不是台灣護照,這只是出生地。」我再度向她說:「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才是大陸;Republic of China是臺灣。」並反問她:「妳知道甚麼叫東德(DDR),甚麼叫西德(BRD)嗎?」她很乖的回答:「我知道」我說:「這就是大陸和台灣的不同。」她仍然刁難說:「你要到外事局拿證明說Republic of China是台灣,不然我怎麼知道Republic of China是不是台灣?」我告訴她:「外事局不是台灣的機關,根本不可能開證明說明Republic of China是台灣。」她得意的把她的笨腦袋點一點,似乎明知我拿不到這樣的證明,又故意要我去外事局碰釘子。
我再說:「上個月我們在Bonn的大使館(Botschaft),已經寄一張書面說明給妳們,說明Republic of China是台灣。」她竟回說:「我不知道!那是我的同事收的,我沒收到。」她再說:「你說你們有大使館,你告訴我在那裡?在那裡?」我說:「在Bonn」 (這時,我就不敢講得太大聲了)。
她明知道我們沒有邦交,沒有大使館,存心想讓我難堪。此時,不免悲從中來,難道真的是應驗了『弱國無外交』。心想,她竟敢如此找碴,又惹得我大動肝火,對她大吼說:「妳要把那封信找出來!妳是公務員(Beamte),我不是!妳應該要知道Republic of China是不是台灣,用不著我告訴妳。」
因為我的大聲,她竟說不出話了!真是個欺善怕惡的傢伙。這令我想起流行病學研究所的金老師,她一再地告誡我:「敏銓啊!你出國,一定要學會怎樣跟外國人fight (吵架),否則你一定會吃大虧的。」
Republic of China是不是台灣的問題,她已不敢再和我吵。因此,再談第另一件事,即是:為什麼要我拿在德國居住多久的證明?她堅持要我拿居住多久的證明,令我百思不得其解。
因此我再度問Frau Fiege:「為甚麼要拿居住多久的證明?難道我來五年,十年,就不可以換照嗎?」並指著那封德國交通部給法蘭克福台北經貿辦事處的信件,再大聲向她說:「這是德國法律!我可以換照。」此時她才說:「你們有三年期限。」這下子,我才恍然大悟,原來她根本搞不清楚德國的法律,以為我們有三年期限 (這真離譜!上次Debbie和伍碧雯去駕照處時,Frau Buntrock還以為有一年期限)。之前我問她好幾次,為甚麼要拿居住德國多久的證明,她就是不肯講原因,只知道叫我一定要拿;叫她看信上的法律規定,又不好好看。
這時,我自然是理直氣壯地,指著那封信說:「沒有,妳看!信上說沒有三年期限,要1999年後才有。」她再仔細看一看信,竟然對我說:「你說你們的大使館在Bonn,為什麼這個信上的單位是在Frankfurt?」真是無聊!想用這種問題找我麻煩。我和她說:「管駕照的是在Frankfurt,大使館在Bonn,這是不同的!」
她又說:「我怎麼知道這信是不是真的?這封信從那來的?」我實在無法忍受這個白癡,我指著信上的電話號碼,對她吼說:「這個很簡單!(Das ist ganz einfach!),打電話去問!打電話!(anrufen! anrufen!)」並向她說:「這是德國法律,妳應該要知道,不應該是由我告訴妳,妳自己要打電話去問。」她被我罵得招架不住。
這下子,她終於開竅了!知道自己理虧,就說:「好啦!好啦!算你合乎規定,不必去拿你在德國住多久的証明,甚麼証明都不用拿了!」此時,她惱羞成怒地把寫著要我拿甚麼證明的便條紙,用力地撕下,揉成一團,丟到垃圾桶裡。她的態度真是惡劣,知道自己弄錯時,竟然不知道向我道歉,還以這種態度對我。(德國人這種死不認錯的個性,我已經碰過好幾次了。)
我再問:「要不要我叫Bonn那邊再傳真一張證明啊?」她生氣地回答:「不用!不用!我會做所有的事,你甚麼都不用做,下禮拜打電話來,問你的案子可不可以通過就好。」我再問:「到底還有甚麼問題?」她一副心不甘,情不願地說:「只要我確定Republic of China是台灣,就沒問題了,到時你再過來交錢。」
至此,終於收服了這條蠻牛。雖然她還是說要去查Republic of China是不是台灣,但我已狠狠地修理了她一頓!讓她知道我們台灣人不是那麼好欺負的。
四天後,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我的台灣駕照已順利被承認了!
在此,再度感謝程明修及所有參與及支持我們的同學!由於大家的團結,讓德國人知道,我們不是任人擺佈,任人欺侮的一群台灣人。寫下這件事,絕非想挑起種族仇視,更不是希望大家痛恨德國人。僅在為自己及所有台灣人,爭取合理的權益與基本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