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學改革

葛冬梅

 

引言

一次收到一封來自久未聯絡大學同學的E-Mail,信中他提及,因自己德文不好,而跟的指導教授偏偏是"德國派"的教授,因此幫教授找資料時,總是困難重重。這位同學當初考研究所時,外語選的是日文,德文根本從來就沒碰過,現在卻跟了一位不通日文,通德文的教授!這和教授相處起來,當然相當不易,且臺灣人的心態:普通雞不如名校雞,而名校土雞又不如外國洋雞,唸個研究所來,好職位都被留洋的先搶了,土雞只好慢慢等,所以就算是研究所畢業,想在自己學校謀個一官半職,除了助理工作外,真是難上加難!到這裡,就覺得自己似乎幸運多了,至少研究派別相同-都是德國派嘛!且唸完拿到的頭銜有"德國"字樣,可是真的有這麼幸運嗎?人在國外,花那麼長的時間先學語言,然後再慢慢地熬,這種投資其實並不小,這不禁讓我感到身為臺灣人做法學研究的困難。

 

難道沒有一個三全其美的方法,既可不用如此辛苦的出國,又可以繼續深造,又有前景可期嗎?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得找出問題的癥結,而導致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大家都認為外國的法學比較進步;二是臺灣本身的法學基礎架構薄弱,"外國的比較好"是臺灣人至今未改的想法,而在法學界這樣的想法也不例外。法律人之所以會這樣想,一方面是基於傳統崇洋媚外的心理,另一方面則和上述第二點,臺灣法本身基礎架構薄弱有關。臺灣法基本上並不是經過長期自我發展所形成,而是經由移植他國法律而來的.這種空降部隊式的全盤照抄,造成臺灣法學上的斷層。我們所照抄的外國法,均是他國經由長期發展而成,法律條文背後所蘊藏的是龐大而紮實的法學理論,法律條文應用與法學理論間相輔相成,如今我們抄了法條來,卻沒有足夠理論來加以解釋法條,這造成法學研究及法條實際應用上的困難,因此臺灣的法學急需借助外國的理論, 來加以解釋所抄襲的法律條文,以達到法學研究快速有效率及法條應用適當無誤的目的,這就是為什麼大家都認為,想要在法學界出人頭地,或在拿到學位後立刻找一份好工,一定得出國的原因。

 

依著前面的分析,可以知道,除去崇洋的心理因素之外,臺灣法學的一大隱憂在於,沒有自己的法學理論基礎!因為這個缺陷加強了法學崇洋的心理,也使得有心從事法學研究的臺灣人,得遠渡重洋去到異鄉,學習他國的法學理論,以補臺灣法學理論之不足。

 

想要解決法學理論不足的缺點,當然就得加強法學理論的研究,但加強研究並不是直接把外國理論拿來套在臺灣法上面,這樣又是另一次的全盤抄襲,或許法條和理論之間因此而配合無誤,但卻會造成法律和臺灣社會民情脫節的現象,這又是一個斷層。因此最理想的解決方法是發展臺灣自己的法學理論系統.有了自己的法學理論系統,就不必再刻意遠渡異鄉去學習他國的理論,以補不足,留在臺灣也一樣可以有一番研究與作為。有了自己的法學理論系統,也就不用再認為他國的法律必定先,因為我們有的東西,別人不見得有,大家各有自己發展的法學系,所謂先進落後的差異就縮,,剩下的工作則是法學比較了。

 

其實,隨著歷史的演進,臺灣也在發展自己的法學,可是雜亂無章,沒有自我意識,導致速度太慢。雖然任何一種理論或系統的形成都需要時間,臺灣發展自己的法學系統,當然也不例外,但若是能有一套有組織系統的方法,在發展的過程中注入一些動力,將可使臺灣法學的發展更具自我意識,更為順暢,因此筆者在此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希望經由讀書會的討論,使這些初步的想法更為踏實。也希望在不可知的未來,這些構想能加以實現,並對臺灣的法學發展有所助益。

 

讀書會日期: 20.11.1999 星期六

時間: 14.00

地點: 程明修 處 ( Stadtlohnweg 33, WG.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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