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份子的革命與統一的憲法

一百五十週年

作者:程明修 *

 

1.革命簡史:

一九四八年在黑 紅 金黃三色旗之下,制憲國會會議(der Parlamentarische Rat)召開籌備制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原西德)基本法(Grundgesetz)。會議上,在討論到第二十二條關於國旗的規定時,社民黨(SPD)議員貝爾格史崔塞(Dr. Bergsträsser)將黑 紅 金黃三色的傳統比喻作「統一」與「自由」的象徵。但是這個說法並非氏創見。

正好在距當時一百年前,在一九四八年的革命中,這面旗幟也曾經在法律上拘束過德意志各邦國。當時不論是民主派人士與自由派人士、共和派人士與君主立憲派的支持者,或者溫和派與激進派人士均以追求「統一與自由(?Einig und Frei")」為目標。亦即追求建立一個德意志種族、德意志語言、歷史與文化相同的統一國家與制訂一部統一的憲法。在這部憲法中應該保障個人自由權(Freiheitsrechte),同時規定權力之分立,國家內政之重點應該放在權利的保護與增進福祉(Rechtsschutz und Wohlfahrtsförderung)之上。

回顧歷史,從一七八九年到一八四八年(包括一八三○年),法國總共發生了三次革命,每一次的革命成果可以說都是壯烈輝煌,這一波的革命浪潮當然也波及臨邦德意志。一八四八年二月法國巴黎的工人、市民與士兵衝進皇宮逼走法皇路易•菲力普,並建立起法國第二共和。緊接著法國的「二月革命」後,二月底南德巴登(Baden)首先爆發自由派勢力要求一個德意志議會、君主立憲、出版自由、刑事陪審法庭(Schwurgerichte)、結社權的群眾運動。繼之在全德許多城市發生中產市民階級與小市民階級的暴動。驚嚇之餘的城邦領主首先妥協,同意自由派人士組閣,以及重申同意自由派人士的憲法修訂要求。首先,位於法蘭克福德意志領邦同盟(Deutscher Bund)議會廢除出版審查制度,並且決議舊的德意志帝國老鷹像為國徽,黑 紅 金黃三色為德意志領邦同盟(Deutscher Bund)國旗的顏色。至少在這點上,已經形式上認同「革命」的象徵。

所謂「革命」,其實並非如此波瀾壯闊,革命活動其實主要進行在奧地利維也納普魯士柏林。一八四八年三月在柏林維也納爆發激烈巷戰,死傷無數。之後群眾將死者抬至柏林非特烈禁宮前示威。普魯士國王非特烈•威廉四世(Friedrich Wilhelm IV.)下令軍隊撤離城市,並親自向被軍隊屠殺的死者致哀,特赦所有政治犯以及同意普魯士國民議會(Nationalversammlung)的選舉。整個局勢似乎就像雍克(Georg Jung)三月二十二日在「三月陣亡戰士(?März-Gefallenen")」葬禮中所言,「我們想要的只是和平、平等的權利、平等的法律、平等的法院與平等地參與立法。亡者已經為此犧牲,完成他們的遺囑則是生者的任務。」革命已有成果展現。事後事件的演變卻證明這只是革命群眾的浪漫想法而已。

三月五日,來自南德與西德的五十一位自由派人士在海德堡集會,之後著手「預備國民會議(Vorparlament)」的籌備,當時由海德堡大學法學教授密特麥耶(K.J.A. Mittermaier, 1787-1867)任主席,議會成員清一色由私人組成。五月十八日,在法蘭克福保羅教堂平和地召開「德意志制憲國民議會(Deutsche Verfassunggebende Nationalversammlung)」。根據聯邦決議,議會代表應該以普通與平等形式選出每票等值的選舉也算是十九世紀德國史耀眼的一頁。但是當時不論是積極選舉權或是消極選舉權均以「自立能力(Selbständigkeit)」為條件(當然也僅限男性公民)。根據這個決議的解釋,許多邦政府因此對選舉權作了很大的限制。因此,選舉的結果在585名議員中,大部份來自中產階級,其中四分之三是知識份子(包括法官、檢察官、高級行政官、作家、律師、醫師、教會人士),其他的則是四名手工業者與一名農民。根據學者事後統計議員與代表人數的結果,如果以職業類別來看,制憲國民議會是一個「公務員國會(Beamtenparlament)」;以教育程度來看,制憲國民議會是一個「知識份子國會(Akademikerparlament)」(超過600人大學畢業);以教育類別分類,制憲國民議會則是一個「司法人國會(Juristenparlament)」(491人,即60%的大學畢業生是法律系畢業,其中106名律師,110名法官與檢察官)。

制憲國民議會的任務主要有二,其一是制訂一部自由的憲法,其二是尋求國家的統一。後者尤其困難,因為這受制於當時歐洲強權的外交政策。其中兩股勢力分別是「大德意志(Großdeutsche)」與「小德意志(Kleindeutsche)」方案。問題的癥結所在是,是否多民族的奧地利也納入整的「德意志帝國」中,而以非中央集權式的聯邦形式呈現。或者是一個無奧地利加入的小聯邦,而且是中央集權式(unitarisch)的憲法。最後,「小德意志(大普魯士)方案(die kiein-deutsch-preußische Richtung)」獲得勝利,這似乎也是對奧地利態度失望的大德意志民主派人士對議會民主式的政府型態擴散的一種妥協。

一八四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制憲國民議會公佈了「德意志帝國憲法(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es)」,其後德意志領邦同盟(Deutscher Bund)解散,帝國的最高權力在行政權上為世襲的皇帝,最高立法權則是由兩院組成的帝國議會。三月二十八日制憲國民議會同時選舉普王非特烈•威廉四世(Friedrich Wilhelm IV.)為德意志帝國皇帝,但是非特烈•威廉四世卻拒絕議會授與的皇冠,因為他堅信君權神授,並譏議會的革命皇冠為一只「狗項圈(?Hundehalsband")」而已,因為憲法實際上是消除其「最高權力」,最後還是要導至共和。最後革命憲法不為普王承認,國民議會無奈解散,之後各地雖有零星暴動,但都無足輕重。一場知識份子帶著自由革命浪漫情懷的意外革命終於在普魯士軍隊的鎮壓下,再度無疾而終。德意志的統一大業,最後則是在一八七一年於卑斯麥(Bismarck)手中以「血和鐵(Blut und Eisen)」完成。

2.基本權利入憲

在制憲過程的一八四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也就是在帝國憲法制訂決議之前,制憲國民議會首次簽署「關於德意志人民基本權利的法律(das ?Gesetz über die Grundrechte des deutschen Volkes")」。這點可以說是制憲國民議會最大的成就。雖然當時帝國憲法終未實行,但是其中關於基本權利的規定卻成為之後威碼憲法的藍本,同時這個首見於法國美國憲法的思潮終於在近百年後,也在德國的基本法中被明文化。

一八四八年七月三日,制憲國民議會收先開始討論「德意志人民基本權利」的議案,當時被提到憲法委員會中。法制史學者貝瑟勒(Georg Beseler)時任憲法委員會的發言人,在七月三日大會前,說明為何首先提出基本權利而非憲法中組織上的條款。議會開始時,代表們彼此仍不熟悉。因此大家也有疑慮在一開始時就先討論憲法中爭議的政治問題。但是基本權利部份卻不然,代表們自始就有極大的共識。「基本權利(Grundrecht)」一詞也是由委員會新創。關於基本權利的草案原共計十二章四十八條(最後修增結果,規定在整部帝國憲法的第六篇中,從第一三○條至第一八九條)。其中第一章規定國家市民權與居住權。第二章規定平等原則。包括消除特權階級、平等服公職之權利、平等、普通之選舉義務、個人之自由權與恣意逮捕的保護、住居不可侵害、通訊自由與言論表達自由。第三章則保障所有德意志人民的信仰與良心自由、組織宗教團體的權利與實行民事婚姻制度(Zivilehe)。第四章則規定學術與講學自由。關於教會與國家以及國家與學校之間關係的規定,在憲法委員會的諮詢中意見紛歧,同時也是一個相當敏感的話題。第五章則規定個人相對於公權力官署的自由。第六章則是保障人民集會與結社的自由。在第七章中則是規定財產權與封建制度的廢除。第八章則規定法院組織。廢除領主裁判權(die Patrimonialgerichte des Adels)與個人的裁判特權。同時保障法官的獨立,訴訟應以公開及言詞辯論形式進行。司法救濟與行政截然分離。第九章則規定地方自治制度。第十章規定各邦國(die Einzelstaaten)之憲法原則,包括議會代表制與部長責任制。第十一章保障少數語言民族的權利。包括在教堂、課堂內、內政與司法程序中的語言使用。第十二章則是保障在外國德意志人民的權利。

最後,在帝國憲法第六篇中,以「德意志國民的基本權利」為名,首先在第一三○條第一項中規定了「以下德意志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保障」。本條規定猶如第六篇的「前言(Präambel)」。在第六篇中細分十四章,其中涉及基本權利的部份包括:

第一章(第一三一至第一三四條)規定德意志國籍、帝國市民權、遷徙自由與職業自由。

第二章(第一三七條)規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第三章(第一三八條至第一四二條)規定個人自由權。

第四章(第一四三條)規定言論自由權。

第五章(第一四四條至一五一條)規定信仰與良心自由。

第六章(第一五二條至第一五八條)規定知識與講學自由。

第七章(第一五九至一六○條)規定請願與訴願權。

第八章(第一六一條至第一六二條)規定集會與結社自由。

第九章(第一六四條至第一七一條)規定財產權、廢除封建制度。

第十章(第一七四條至第一八三條)規定法院組織(Rechtswesen)。第十一章(第一八四條)規定地方自治制度。

第十二章(第一八六至第一八七條)規定各邦國(die Einzelstaaten)之憲法原則。

第十三章(第一八八條)規定非德語之民族區。

第十四章(第一八九條)規定在外國德意志人民的保護。

比較一八四八年的保羅教堂憲法與百年後,一九四八年波昂基本法的規定,百年前的條文幾乎構成了基本法基本權利條款的骨幹。至今聯邦憲法法院所做的裁判中,還有些是追溯到保羅教堂憲法規定的解釋。尤有甚者,當時部份議員所期待的基本權利並不侷限於對抗國家侵害的古典自由防禦權。相當大部份的議員甚至要求在憲法中規定,國家對於社會平和的保障有行為的義務。當時的基本權思潮已經不限於個人防禦的次元,而是融合積極國家任務的要求。例如第一五五條規定,德意志青年的教育應由公立學校全面負擔。今日我們從聯邦憲法法院判決中,推導出國家基本權保護義務的想法(Schutzpflichgedanken),例如環境污染、核能和平使用等問題上,聯邦憲法法院認為國家的基本權的保護義務從對傳統權利「侵害」之保護,擴及至對於附隨環境污染、核能和平使用所衍生之「危險」的保護。國家所應負擔之義務應及於國家的各種權力。並在所謂的「大學判決(Hochschule-Urteil)」中明文提及國家權力應該致力「保護地與扶助地("schützend und fördernd")」預防學術自由保障的空洞化(Aushöhlung)等等,其實是可以溯源到帝國憲法時之基本權思潮的。

3.從警察國到自由法治國

除了基本權利入憲的重大意義之外,貝瑟勒又指出當時草案的目標是要消弭古老『警察國(Polizeistaat)』的法律關係,他聲稱:「我們現在要做的是,走出百年來警察國家帶給我們的(陰影)。同時我們也要為德意志建立一個『法治國(Rechtsstaat)』。」十九世紀「法治國」思潮澎湃,這算是第一次在統一的憲法中開花結果。

法治國之概念,本為自由市民對貴族統治國家之鬥爭口號。此一鬥爭口號在於爭取市民個人不受國家干涉之領域。由此一鬥爭,使得原來在政治上使用之自由理念法律化:所謂法治國家所要求者,乃儘量實現形式合法性之要求,國家之一切行為受法律之拘束。進一步更要求:依法行政原則、法律優位及保留、國家措施之預見可能性、預測可能性及法律之安定性,其次,由獨立之法院(特別是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設立之公法法院)為合法性之監督•保證廣泛之法律途徑。由市民之法治國家傳統,延續至今,更進一步發展要求法律聽證之程序原則,國家事務之公開性及明白性原則,法律不得僅空白授權行政,立法應對所有重要事項自為規定(日後發展出的「重要性理論(Wesentlichkeits-theorie)」)。

保羅教堂憲法的基本權利條款規定中其實也蘊含了從當時的法治思想來看相當進步的「法治國」理念。首先在關於人身自由不受侵害條款的辯論中,率先發難的是由左派人士提起,關於廢除死刑與示眾公審(Pranger)、烙印刑(Brandmarkung)、身體酷刑(die körperliche Züchtigung)的提案。最後在十二月七日的表決中,以256對176票決定廢除死刑。其他還包括除現行犯外,非經法律授權不得被逮捕的權利,二十四小時之內提審的規定。在關於住居與通訊秘密自由不受侵害之權利上,廢除了警察國家與專制國家時的關係(polzei- und obrigkeitsstaatliche Verhältnis),並創造了一個自由社會的前提條件。在出版自由上則廢除了事前審查制。進一步關於法治國理念的部份包括法治國的組織規定,例如法官與法院獨立地位的保障,以及行政與司法之權力分立。

4.結語 未完成的革命

在一八四八年未竟的革命中,那部未被實行的憲法曾有過傲人的思想成就。這是書生論政的成果,當然相反地,知識份子革命的理想終究敵不過政治軍事的強橫。同時,當時知識份子的天真也在於他們認為一部憲法的制訂即代表一個民族的統一。一百年後,德國人更是醉心於歐洲的統合,一紙象徵憲法的共同體條約已經生效,只是不知道這個頂蓋是否真能蓋住仍然意見分歧鼎沸的歐洲大陸。

回顧一八四八年的德意志,想要的並不是在一個世界地理位置上,以同語言民族族群的形式繼續生活,而是希望在歐洲中心的位置建立一個民族國家(Nationalstaat)。同時德意志民族也相信,統一的民族國家的建立是達到自由的前提。也正因為這個原因使得德意志與其他受此刺激的歐洲國家分離。

制憲國民議會與第一部德意志憲法的失敗並不會讓任何人誤以為德國人放棄這種與歐洲其他國家區隔的想法,而是一個有世界觀的民族。延續一八四八年傳統的一百年後的波昂基本法,的確頗受好評,但是這部憲法作為一件「法學者的法律作品(juristisches Regelwerk)」的重要恐怕要超過對歐洲或世界的吸引力。

德國人卻寧願相信,憲法讓他們更加接近。人們現在大肆慶祝「一八四八年的憲法是邁向波昂馬斯垂克的道路」。可是,如果我們將今日的歐洲統合成就投射到歷史看,我們就會發現這個錯誤,因為歐洲的統合事實上是一個意外的統合。我們今天置身於保羅教堂之中可能想到的世事千變萬化,恐怕就是不會想到波昂共和。人們今天藉著「保羅教堂憲法一百五十週年」毫不保留地激昂他們的「憲法愛國情操(Verfassungs-patriotismus)」時,恐怕沒有想到,就像一八四八年之後一般,真正棘手的問題也是在一九九八年歐洲統合之後才會發生。